www.pop.gov.cn 牡丹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项目文本

  1.项目主管部门:牡丹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2.项目执行单位:牡丹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科
  3.项目背景和可行性分析
  3.1村民自治开始于八十年代初。1982年4月,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级组织写入了宪法修改草案。1982年12月,宪法正式确定村民委员  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法律。从此,村民自治正式纳入了法制的轨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是计划生育工作为适应这一大潮做出的积极姿态。是我市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标志性工程,是上档次、上水平的切入点。
  3.2项目的可行性。全市的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计划生育率多年保持在98%以上高水平,低生育水平稳定,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机构和网络健全,经常性管理规范,具备了良好的工作基础。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从1999年10个到2001年12月底的432个,村及村民满意率较高,乡级工作量有所减轻。
  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释义和法律依据
  4.1释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村民根据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制定由村民认同并自觉遵守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称村规民约),对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活动。
  4.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明确规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是村民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公共事务”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计划生育是与每位村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更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5.项目的目标:
  5.1总目标
  大胆创新,努力探索权责统一、章程约束、优质服务、民主监督的微观运行机制。
  5.2阶段目标
  2001年,全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要达到村级总数的50%以上,其中穆棱、海林、东宁、绥芬河市达到70%以上, 穆棱市八面通镇整建制转入村民自治;适当提高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一、二、三星级服务村比例。
  2003年,全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要达到村级总数的70%以上,整建制村民自治乡镇达50%。绥芬河市、穆棱市整建制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一、二、三星级服务村分别达到总村数的15.9%、6.4%、1.6%。
  2005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村要占到村级总数 90%以上,整建制村民自治乡镇达70%。绥芬河市、穆棱市、海林市和东宁县整建制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一、二、三星级服务村分别达到总村数的39.7%、11.9%、4.0%。
  6.项目内容:
  6.1对村和村民彻底松绑,村民自治村取消各种生育合同,生育计划,取消责任状。
  6.2靠政策提高自治村地位,在硬件投入、项目资金、特殊奖励、生育政策等诸方面对村民自治村给予倾斜,提高其经济和政治地位。靠创建提高发展能力。
  6.3市计生委建立村民自治项目领导小组,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领导、规划统计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组成。在规划统计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县乡成立相应的组织。
  6.4村级建立由村民选举产生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6.4.1宣传贯彻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动员村民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6.4.2负责对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向全体村民公开,做到公平、公正。
  6.4.3制订本村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做出有关的计划生育决议。
  6.4.4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制定、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要求村民自觉遵守。育龄群众每年有90%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
  6.4.5根据计划生育有关的法规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对村民婚姻、生育、避孕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6.4.6积极组织已婚育龄群众参加以查病为主的“三查”,及时落实避孕措施,做好孕前管理,搞好优质服务。对意外妊娠者积极动员到县乡计生服务站安全及时地中止妊娠。
  6.4.7负责搞好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组织育龄群众定期检查,确保育龄群众享有生殖健康服务。
  6.4.8组织村民参与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热心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多方面服务。
  6.4.9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管理费。
  6.5大力加强村级计生队伍建设。村计生主任必须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热爱计生,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5岁以下,本人及直系亲属无计划外生育。普遍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记实制、考核评估制、联效计酬制”,积极参加大比武活动。
  6.6基线调查和建立管理信息预警预报系统。对全市村民自治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
对现有一孩育龄夫妇、符合生育政策未生育又没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进行生育意愿抽样调查。
   6.7加强培训。市级负责培训县乡两级人员,县乡培训村干部及骨干分子,培训教材由市计生委统一编写。
  7.村民权利和义务。
  7.1权利。除法律规定村民享有的权利外,在计划生育方面村民还享有以下权利。
  7.1.1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接受计划生育教育的权利。
  7.1.2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范围内,决定什么时候或者是否生育孩子的权利。
  7.1.3有权利免费得到安全、有效、副作用低的避孕方法,并且有权知晓这种方法的原理、效果、副作用。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7.1.4有权免费得到避孕、节育服务;有权利在生育、安全流产、不孕诊治、性传播疾病等方面得到低偿性服务。
  7.1.5 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1.6有依法收养的权利。
  7.1.7育龄夫妻患不孕症,可以依法申请辅助生育,即通过医学助孕技术达到生育的目的。
  7.1.8 有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村民在得到生殖健康方面非盈利服务的同时,有权要求保护个人机密、个人尊严和安全。
  7.1.9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权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得到适当补助。
  7.1.1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权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7.1.11计划生育户有权在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获得优先照顾;在社会救济、扶贫、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和致富项目等方面优先照顾。
  7.1.1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7.1.13有权向上级计生部门实事求是举报任何人违犯计生法规的事实,并获得必要奖励。
  7.1.14有权对计划生育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应获得相应奖励。
  7.1.15对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16男女平等权利。
  7.2义务。村民应履行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
  7.2.1依法生育,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配合各级计生干部工作。
  7.2.2积极参加计划生育培训,了解和掌握必要的计生法规、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知识。
  7.2.3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应该避孕的育龄群众要及时知情选择一种有效的避孕措施。
  7.2.4参加乡镇组织的以查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检查,避免意外妊娠和防治生殖系统疾病,提高自身保健能力。
  7.2.5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8.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评估基本内容及指标
   8.1评估内容。
  8.1.1育龄夫妇不是被动地而是自觉地接受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8.1.2部分育龄群众积极分子不仅自己自觉计划生育,而且能够带动和说服他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形成国家指导下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局面。
  8.1.3群众能够实际参与计划生育决策,对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监督并通过一定渠道监督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8.1.4群众能够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计划生育需求,及时得到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优质服务,生殖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8.2村级村民自治评估指标
  8.2.1计生人员素质综合测评。
  8.2.2章程完善,程序规范,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8.2.3服务室利用率高、管理规范,服务人员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优;人口学校有电教设备,一定数量的图书。
  8.2.4依法管理,社会保障机制健全。
  8.2.5群众自我管理,实现村民自治,完全消除上级行政干预。
  8.2.6现代管理,依托信息资源,开展综合服务。
  8.2.7宣传教育接受率达到95%以上。有一支宣教队伍,群众自我教育成为风尚。
  8.2.8基本杜绝意外妊娠。
  8.2.9实施“家庭计划”,实现基本生殖保健。
  8.2.10计生贫困户脱贫率达到一定指标。
  8.2.11育龄群众年参与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
  9.资金来源:政府拨款
  10、项目实施步骤


活动内容

起止日期

实施地点

 

县乡村两级培训

全项目过程中

服务中心

 

基线调查

2001年7月

村民自治村

 

社会宣传

每年2期

乡镇集市

 

发动村民广泛参与,讨论、制定和自觉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明确权利和义务

每年11月-次

村民自治村

 

为农村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体检

每2年1次

服务中心

 

为少年儿童做心理和身体检查

每2年1月次

学校及幼儿园

 

编印发放有关村民自治的宣传品

全项目过程中

因地制宜发放

 

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

全项目过程中

 

 

为育龄群众提供优惠有偿的保健品销售

项目全过程

药具站、服务中心

 

项目评估

每年年底

抽查一定量村

 

抓典型、推广经验

项目全过程

因地而宜

 

  11.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市农村普遍实施村民自治,群众计划生育觉悟更加提高,生育意愿根本转变,每年能少生近万人,节约4亿社会抚育费。每年为各级政府节约计划生育行政经费30万元。
12.项目的可持续性
在项目执行期间,要把项目的实施与各项目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并把本项目作为重要工作来考虑和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的治本工作。随着国家和社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益重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同时,这也将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不断得到加强。
   13.风险因素
  下列因素可能影响项目的成功:
  (1)由于项目涉及到众多的机构,地域范围大,参与人员多,条件复杂,在组织协调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可通过成立项目协调小组、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责任制等办法,来克服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2)由于参与人员的文化水平不尽相同,对于引进和应用的一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设备,部分人员可能不能很快地掌握和使用。可通过加强培训,选拔优秀人才到关键岗位等办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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