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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标准(试行)

  一、乡镇党委政府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二、切实保障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所属村普遍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星级村达20%以上。
  四、计生办至少有1名公务员,1-2名办事员,以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的技术服务人员占50%以上。
  五、全面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基本生殖保健工作,注重宣传阵地和宣传环境建设。
  六、计生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无违反“七不准”事件发生,无集体越级上访。
  七、近两年基本无违法婚姻、计划外生育,无统计数字漏报瞒报。
  八、乡镇计生协会和60%以上村计生协会有自己的创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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