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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的婚姻制度

(1988年第1期《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杂志发表,
篇目收入1989年《中国人口年鉴》,我国第一部《民族人口学》
列入建国以来少数民族人口研究的重要文献)

  土家族是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之一。共280多万人(1982年)。主要分布在川、鄂、湘、黔交界的大山区,其中26%的土家人分布在湘西北的永顺、龙山、保靖、桑植、大庸、古丈、泸溪、吉首、花垣、凤凰等县市;49%的分布在鄂西南的恩施、建始、利川、巴东、鹤峰、咸丰、来凤、宣恩、五峰、长阳等县市;21%的分布在川东的秀山、酉阳、石柱、黔江等县,其余的散居各地。境内峰峦起伏、河溪纵横、气候温暖、植物资源丰富。二千多年来,土家人便在这块美丽的地方生息繁衍,创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
本文试图描述土家人的婚姻制度,尽量展示这里富民族特色的择偶、订亲、迎娶的全过程。

  一、民俗

  土家人自称“毕兹卡”,有本地人的意思。主要从事农业,手工刺绣。土家人有自己的语言,但无文字,在沿酉水流域和泸溪县的一些村寨,约20万人操这种语言,他们都通汉语。为了更好地了解土家人的婚姻制度,我们先了解一下土家人的民俗和家庭的一些特点。但令人遗憾的是,他们的习俗已不完整,只有少数村落仍保留着一些特色。
  土家人往往是同姓聚居一村一寨,少则几户,多则数十户,现在逐渐杂居,但同姓集居仍很明显。建筑以“吊脚楼”为代表,不仅适应多山的地型,又可避潮湿、避虫蛇。土家妇女生了男孩,则丈夫抱一只大公鸡去女方娘家报喜,生了女孩,则抱一只母鸡。娘家见了鸡,不仅知道婴儿性别,还知道母婴平安。按传统习惯,生男孩比生女孩要光彩。
  土家人很少“从母居”,即婚后丈夫生活在妻家,据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调查查表明(以下引用数据,若无注明,均用此调查数据),在已婚育龄夫妇中,只有5.3%采取这种形式,城镇为14.3%,高于农村5个百分点。土家人家庭以核心家庭占主导、占67.3%,直系家庭次之,为17.4%,与全国其它地区差别较大。

土家族家庭结构与其它地方调查比较表(%)


调查地点及时间

核心家庭

直系家庭

联合家庭

其它

合计

鄂西土家族(1986年)

67.3

17.4

5.4

9.9

100.0

北京郊区等七省市抽样推算1940年(1981年)

30

43

23

3

100.0

北京郊区等七省市调查(1982)

36

55

6

4

100.0

河北定县东庞公社(1982)

63

30.5

3

3.5

100.0

  值得一说的是造成这里核心家庭占主导的原因,我认为与当地经济发展是相适应的。土家人居住在山区,生产技术落后,生产规模狭小,不需要组织庞大的劳动组织和复杂的分工,再则耕地零星,也不适应许多人在一起耕作。土家人认为“人在为家,树在分杈”,反映了他们对家庭结构的态度。


  二、择偶

  择偶是婚姻的最初阶段,土家人择偶的基本模式就是同类婚姻,也就是说双方基本条件相同,如经济水平、政治势力和社会名望。人们基本上遵循这种“门当户对”的模式去择偶,认为这种婚姻是最理想的。基于上面原因,土家人常在同族中寻找配偶,在同样地理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生活、风俗习惯、心理状况都大致相同,这样会使生活更美满和谐。宣恩县高罗二个村调查表明,这里土家人占50.4%,但夫妇双方均是土家族的占25.6%,高于其它类型的婚姻。显然,为了夫妇和睦,减少家庭争吵,这个模式很容易被接受。
另外一个模式是“女嫁高门”,许多女子总希望嫁给比自己社会地位高一些的男子,因为人们有94.3%采用“从父居”的形式,男子的社会地位直接关系到妇女婚后生活,她们当然愿意寻找一个生活安稳的环境。父母也希望女儿婚后幸福,自己脸上也有光,“半边户”(男方工作,女方在农村)就是这种模式下的典型。相反,一个条件较差的男子,要得到一个条件好的女子并非易事。这种男子往往被认为善于投机,想靠女人养活的男子。
  在择偶问题上,年龄是引人注目的,男子一般不愿找比自己年龄大的女子,俗话说“宁可男大七,不可女大一”。男子总比女的大两三岁,过去女子多十六、十七为婚,亦有少数十二、十三岁为婚的。
  一般说,女子是不首先向男子求婚的,这样往往被认为嫁不出去。男子是求婚者,他在权衡了各种条件后,开始求婚,典型的求婚过程是这样的:
  男子看上了某家姑娘,首先是请媒人将一块三斤左右的礼肉送往女家,向女方家提亲,介绍男方条件。有趣的是这位媒人,总是要带上一把象征“成人之美”伞。女方家听了媒人介绍,若收下礼肉,此事便有希望。不过,媒人还得跑三次,“三”代表多,表示女方家是在慎重考虑下才应允的,希望男方也应慎重。如果第一次没有收下“礼肉”,这表示拒绝,请媒人不用再来。
  择偶还有个特色,就是他们很少在同村寨择偶。因为同村寨大都同姓,同姓为婚,人所不齿。但他们择偶范围又并非很宽,大抵在方圆四、五十里以内,原因是交通不便,青年交际困难。从“回门”的习俗看,新娘新郎婚后第三天,双双要回娘家,当天去当天回,不宿娘家。到了娘家后,还要在娘家酒宴。试想,如果他们路程太远,是难于做到这一点,何况新郎还挑着一担东西,速度也不会太快。如果他们把时间都花在路上,是件难堪的事情。

  三、婚姻的缔结

  婚姻的缔结就是“订婚”,男女双方家庭缔结婚约,结为姻亲。尽管订婚没有法律效力,但在土家人看来这仍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女方家慎重地收下那块“礼肉”后,媒人又往返三次,这是女方家答应这门亲事的表示。随后,双方便议定“财礼”,选择吉日定亲。“财礼”主要有酒肉、衣物、耳朵粑粑等。女方在收到财礼后,要将送礼的客人盛情款待,并用红纸把年庚写上交给男方,表示这门亲事定下了。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地方有一个重要步骤,即“看屋场’,让姑娘到男方家玩几天,看看地理环境,家庭经济状况,政治势力和社会名望等,还要认识一些亲戚。这对婚后生活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这些条件就是姑娘婚后的条件,希望一个好的家境是女方关注的。
为了男女双方的了解和友谊,双方开始了频繁的礼节往来。一年的节日和双方家庭或家族的婚丧大礼,长辈生日,“祝米酒”(生小孩的祝礼)等都要礼尚往来,而春节男到女方家拜年都显得更重要。男方拜年时有一件礼物不可缺少,即一支不带尾巴的猪腿(习称肘肢)。其它礼物还有糍粑、酒、糖等。这些礼物还要送给叔伯、祖父母、外祖父母、姑姨、舅舅等至亲。姑娘则为小伙子做一两双布鞋回敬。如果年内男方打算结婚,则送上一支带尾的肘肢,女方家认为条件尚不成熟,如考虑姑娘的年龄、嫁妆,家中劳力等,则把猪尾割下交小伙子带回,表示年内不能嫁女。如果收下,便意味答应了男方的请求。
  订婚是一种社会行为,不只是个人感情和生理上的关系,它还意味着男女双方将承担双方的义务。因此,订婚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初步确立当事人及其亲属互相缔结婚约的权利和义务。“财礼”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这里依然男娶女嫁盛行,入赘并不光彩。女儿出嫁对于女方家首先是劳动力的损失,做一套嫁妆也是要花钱的,单靠女方承担似乎不合理。有人认为这是给女家父母养育的酬金,也有一定道理。但理解为婚姻关系的保险金更合理,男家在频繁交往中,要给女家大量“财礼”,有些是给女方本人,有的给女方父母和其它至亲,男方若提出解除婚约,这笔财利便泡汤了,一般是难于承担这笔损失的。男方当然不会轻易提出解除婚约的。若女方提出解除婚约,财礼是要退还的,退还总不太光彩,而且涉及到女家至亲,这就是说,男女双方在订婚后,任何一方提出解约,都会受到反对。男女双方的亲事,已上升到社会行为,促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负责。因此,财礼对于稳定未婚夫妻生活关系,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婚媒

  婚媒是婚姻的桥梁,从择偶和订亲的过程中,婚媒的作用不可低估。

土家族的婚姻方式                        (%)


年龄

自由恋爱

父母包办

他人介绍

其它

15-19

33.16

0.53

66.31

0

20-24

24.85

0.61

74.47

0.07

25-29

24.57

0.85

74.48

0.09

30-34

20.77

1.75

77.45

0.03

35-39

18.16

2.27

79.45

0.12

40-44

15.58

3.36

81.06

0

45-49

12.74

9.05

78.21

0

合  计

20.05

2.63

77.27

0.05

  从上表可知,经他人介绍为婚的高达77.27%,在年龄分布趋势也很明显,年龄逐步增加,他人介绍的比例也增高。从城乡分布看,农村为78.26%,明显高于城镇44.46%。

分城乡土家族的婚姻方式                     (%)

 

自由恋爱

父母包办

他人介绍

其它

城  镇

47.77

7.14

44.64

0.45

农  村

19.21

2.49

78.26

0.04

合  计

20.05

2.63

77.27

0.05

  土家人生活在崇山峻岭之中,经济文化落后,交通很不发达,这给人们的交往、特别是待婚青年的社交造成了很大阻碍。在平时生活中,主要交往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和家族成员。在一些较大的场合,如婚、丧礼等,参加的也主要是一些亲戚和近邻。狭窄的社交范围,当然给青年男女的接触、相识以至择偶的机会都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特别是在农村,他们只好求助媒人来帮助。
  人们乐请婚媒的另一个原因是传统文化的影响。土家人曾有过自由婚恋的历史、在“改土归流”前这里一派自由气息,这和当时僵化的中原封建婚姻制度大相径庭。改土归流后,政府推行汉文化,婚姻笼上了一层封建色彩。在封建礼教的影响下,男女接触被视为异端,正常的交往被中断,这当然给青年男女择偶带来障碍。人们遵从“父母之命,煤约之言”,这些思想至今还影响着许多人。
  在城镇和农村受过较多教育及社交广的人,在择偶问题上余地当然大些。但终究是终生大事,当事者总得要细心考虑,权衡得失,特别是自己不能很好选择时,总希望有人牵线搭桥。把婚媒当作社会承认和保障,即使自己认识,也要象征性地找个媒人,证实这事为社会所承认。
  婚媒是婚姻最早的见证人,尽管人们对其存在褒贬不一,但从它婚姻方式中所占的大比重足见其合理的一面。
  婚姻是社会行为,婚媒首先以监督的身份参与婚姻的缔结,帮助当事人成立婚姻、组织家庭。男女结合,意味着将有新生命诞生,为了孩子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为了确定孩子的父母,婚媒代表社会监督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五、婚礼

  几乎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十分重视婚礼,土家人也不例外。广义的婚礼包括从择偶到迎娶全过程,这里我们只讨论狭义的婚礼,即迎娶。
  土家人的婚礼一般在冬天举行,冬天是农闲,又是秋收以后,家家户户仓廪充实,有一定经济实力。因为举行婚礼是要花钱的。我们参见下表:

1970年-1985年分城乡土家族女性的初婚月份分布(%)

 

农村

城镇

合计

一  月

11.09

26.07

11.54

二  月

13.26

9.20

13.11

三  月

4.20

3.68

4.18

四  月

2.79

2.15

2.77

五  月

2.88

6.75

3.02

六  月

2.14

1.84

2.13

七  月

2.34

3.37

2.38

八  月

4.00

3.99

4.00

九  月

6.61

3.07

6.48

十  月

15.04

14.72

15.03

十一月

14.49

7.06

14.23

十二月

21.15

18.10

21.04

合  计

100.0

100.0

100.0

  由上表可以看出,以十二月份结婚的女性最多,占21.04%,从十月开始到次年二月,占全年的75.05%。城乡差别也较明显、如五月,城镇明显高于农村,这因为这其中有个“五一节”。
  娶亲的高潮,在典型的土家婚礼中是哭嫁。哭嫁的内容广泛,如哭爹娘、哭哥嫂、哭姐妹、哭祖先、哭百客等。多是诉说离别之情,怕受婆家虐待之苦。有一人独哭,有母亲、姐妹同哭。“哭嫁歌”词多是长短旬,多对哭对唱,哭嫁女哭唱一句,母亲或陪嫁姐妹等也哭唱一句,出嫁当天,哭嫁亦达最高潮。这些歌声哀哀动人、催人泪下。
  在“出门”(离开娘家)前一天,新娘要“开脸”,请人用红线扯去脸上的汗毛,把眉毛拔成一弯新月,把发辫改成“粑粑髻”,髻心绕以红头绳,插上银别簪,戴上丝帕,着上新妆,标志着自己将由少女变为少妇。
  离开娘家这天,姑娘由兄嫂或兄弟慢步背出闺房。穿过堂屋时,新娘要站在堂屋中一个斗上,踩上双脚印,可能有辞别的意思。然后背出大门,新娘换上由婆家带来的绣花鞋,穿上露水衣,打上露水伞,由迎亲队伍吹吹打打踏上路程。
  新郎家亲朋满座,等待新娘。“圆亲婆”在紧张铺床时,口中还念念有词:“铺床铺床,喜气洋洋,先生贵子,后生姑娘”。有些地方还撒上些食品在床上,让孩子们去抢,以示多生多育。
  新娘跨进婆家大门时,要用脚踩一下门槛,可能表示从此后是这家的人了。随后拜天地、高堂,直奔新床,抢先坐床,据说谁先坐谁当家。
  许多地方,姑娘在出嫁前一晚“陪十姊妹”,在这个仪式上,九个未婚姑娘和新娘十人称“十姊妹”通宵的歌唱。新郎家在婚礼前一晚上也有类似的“陪十兄弟”。这种仪式主要是庆贺,不过多少带有些原始群婚的痕迹。此外,还有一些习俗,如“摸米”等。
  在婚后,新娘由新郎陪同“回门”,当天去当天回,婚礼也就结束了。现在由于受汉文化的影响,许多习俗逐渐消失,特别在城镇。即使是在农村,过去许多规矩也只是象征性做一下,过去评价姑娘才德的“哭嫁”,现在也不过只是礼节,有的姑娘哭上几声,自己也忍不住笑了。新婚之夜,新郎家包一场电影或录相与亲友共度良宵,有的地方也有旅游结婚或集体婚礼,“汉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形式也日益多样。

  六、近亲结婚

  如果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的方面考虑,近亲结婚当然是理想的。夫妻从小青梅竹马,婚后的许多问题自然便于协调。但从优生的角度出发,社会自觉逐步地加以禁止。但在土家人看来,他们似乎不以为然。

土家族近亲结婚占相应年龄的比重(%)


年龄

农村

城镇

小计

15-19

2.19

0

2.14

20-24

3.65

0

3.55

25-29

3.26

0

3.14

30-34

4.21

4.12

1.15

35-39

4.45

7.25

4.53

40-44

3.68

1.61

3.62

45-49

3.70

3.58

0

合  计

3.80

1.56

3.77

  从上表可知,土家人近亲结婚占3.77%,年龄趋势较明显,农村高于城镇。

土家族近亲结婚形式构成(%)

 

舅表

姑表

姨表

堂兄妹

其它

小计

合计

39.72

36.56

20.74

0.53

2.46

100.0

农村

39.86

36.48

20.64

0.53

2.49

100.0

城镇

28.57

42.86

28.57

 

 

100.0

  从近亲结婚类型看,以舅表比重最大,占39.72%,其此是姑表占36.56%,姨表20.74%,堂兄妹的只占0.53%。造成近亲结婚的主要原因是这里以农业小生产为主的生产方式。以及相适应的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生活环境,尤其是土家人“迥异华风”的伦理习俗。
  这里流行着一种“还骨种”习惯。所谓“骨种”,《永顺府志》说:“土司旧例、凡姑家之女必嫁舅家之子。名日骨种”,“无论年之大小,竟有姑家之女年长十余岁,必待舅氏之于成立婚配”。如果姑家女不还嫁舅家,外嫁时得以重金“还”给舅家,代替“还骨种”。民间俗话说“姑家女,伸手取,舅家要,隔河叫”的说法。
  近亲结婚影响了人口素质提高。近年来,由于《婚姻法》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有逐步下降的趋势。

  六、婚龄

  土家人的婚龄呈上升的趋势,从鄂西土家族看,四十年来,已从1940年的19.07岁上升到1985年的21.57岁,提高了2.50岁。其中,城镇提高了5.34岁,农村提高了2.41岁。婚龄的普遍推迟,反映了土家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知识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1980年后,新婚姻法实施,这里婚龄降低,在1982年时,平均婚龄降到21.01岁,比1978年低1.81岁,但1983年后,又有上升趋势。
从总的说,这里虽然平均婚龄超过20岁的法定婚龄,但早婚(指不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现象仍很重。

1981年来土家族女性早婚率(%)


年度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小计

早婚率%

35.34

35.36

30.91

21.94

22.91

21.40

28.39

  1981年来平均早婚率为28.39%,以1982年最高,达35.36%,以后有减少的趋势。
土家人认为:“早栽秧早结谷,早养儿早享福’,显然是主张早婚的。许多男女不到法定年龄也不办理结婚手续便结婚,公众对此并无多大反应。从调查数据看,在15-49岁女性中有7.09%的事实婚姻,其中城镇为1.12%、农村为7.27%。从上面情况可知,还有一些虽然不到法定年龄,但取得了合法手续结婚,反应了婚姻登记机关的业务素质,今后应加强依法办事的教育。

  八、民族融合的婚烟

  清政府为了消除“侏离异类”,在雍正年间,实行了“改土归流”的政策,即改变了原来对待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实行流官制度。这是一次重大政治变革,对当地的政治、经济以致生活习惯都有很大影响。
随“土不出境,汉不入峒”的禁令消除,名地人口纷纷迁入。以鄂西自治州为例,时值洞庭湖水灾,湖南人口大量迁入,还有黔江、荆州、江西等地人口迁入,人口成倍增长。来凤县在改土归流时(1735年)为47445人,到了道光29年(1849年)达93045人,年平均增长6‰,这在当时高出生、高死亡的情况下,确是一个了不起的数字(《来凤县志》)。因此,逐渐形成了一个以汉、土家、苗为主体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势态。在鄂西自治州,第三次人口普查表明,汉族占67.7%,土家族占32.9%,苗族占5.5%。在1986年底湘西自治州的人口中,汉族占33.4%,土家族占39.8%,苗族占23.3%。(1987年9月12日《团结报》)。
民族的杂居,导致了民族间的通婚,早在宋代土司统治时期,“施州富豪之家、须人耕种,诱客举室迁去”(《宋史·食贷志》),客户(土家人称汉人为客、客户或客家)受到待遇较宽,其女可自行婚配。客户死亡,其妻可以改嫁,一些在当地受命的官军,许多也与土家人通婚,民族融合的雏形逐渐形成。
据宣恩县高罗区九间店、龙河两村的少数民族家庭结构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两个村中,土家人占50.5%,苗人占28.01%,汉人占22.0%。

九间店龙河两村民族间通婚情况表(%)


土家族

苗族

汉族

土家族

25.64

3.12

12.61

苗  族

6.41

5.56

6.41

汉  族

20.94

14.32

0

 

九间店龙河两村家庭民族构成表

 

土家/汉

土家/土家

苗/汉

土家/苗

苗/苗

土家/苗

不详

小计

178

131

104

74

29

24

4

544

%

32.72

24.08

19.12

13.60

5.33

4.41

4.74

100.0

  以上两个表表明,婚姻的民族融合非常明显,有68.80%的人是和其它民族人婚配。有趣的是没有汉人和汉人通婚的(由于样本很小,不足以说明整个土家地区)。从家庭状况上看,土家人与汉人通婚的最多。
各民族之间通婚的意义很大,它利于民族间基因交流,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也利于民族间生产技术交流和提高及文化的融合,它表明了一个民族团结的局面已形成。
  九、结束语


  民族婚姻制度是这个民族关于婚姻方面的各种价值与行为规范所构成的一种社会规范。我们研究它的目的,在于在这个民族建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以推动这个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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